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 |
发布者:宁波加耐斯密封工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2-11 3:01:25 点击次数:238 关闭 |
(实习记者 张玉珂)昨天商务部发布了2005年第76号公告,公布了对来自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氟胶O型圈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氟胶O型圈商务部于2004年8月10日对上述来源的该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经调查,商务部初步裁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使我国三元乙丙橡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氟胶O型圈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初裁公告,自2005年11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该产品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为27010、27090) 应向我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公告同时指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背景链接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正式收到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代表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