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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O
发布者:宁波加耐斯密封工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2-9 7:39:22 点击次数:134 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6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2020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

  调查机关终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自2020年12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三元乙丙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实施期限自2020年12月20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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