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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腈橡胶O型圈实际应当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
发布者:宁波加耐斯密封工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2-8 18:58:31 点击次数:221 关闭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沈阳海关发布对沈阳光洋产业有限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于2016年4月12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大连海关申报进口丁基橡胶板、丁腈橡胶板(条)、氟橡胶板(条)、丁苯橡胶板、密封条等商品,丁腈橡胶O型圈共涉及79票报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其中:

  (一)丁基橡胶板,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23990,税率7.5%,实际应当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51000,税率8%;丁腈橡胶板(条),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25990,税率7.5%,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2100,税率8%;氟橡胶条,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23990、3920999090,税率7.5%、6.5%,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2100,税率8%;丁苯橡胶板,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2199001,税率7.5%,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2100,税率8%。

  经沈阳海关计核,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92.03万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41877.42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716.29元。

  (二)丁腈橡胶板(条),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51000,税率8%,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2100,税率8%;丁苯橡胶板,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5100000,氟胶O型圈税率8%,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2100,税率8%;密封条,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23990,税率7.5%,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3920209090,税率6.5%。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未造成漏缴税款,货物价值共计73.67万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氟胶O型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铁西海关业务联系单及归类意见、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0.15万元罚款。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0.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丁腈橡胶O型圈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丁腈橡胶O型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氟胶O型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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