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腈橡胶O型圈天然橡胶种苗在调运之前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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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现将《海南省天然橡胶条例(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社会各界人士可于6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海南省法制办公室立法处,也可以在南海网的“政府立法”版块中发帖提出意见。 (1990年10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次会议通过,2007年月 日第届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2007年月 日起施行) 条天然橡胶是国家重要资源和工业原料。本省是我国天然橡胶的主要生产基地。为保护天然橡胶资源,维护天然橡胶正常的生产和管理秩序,保障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橡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人工栽培的橡胶树的种植、培育、采割、砍伐及对橡胶原产品、初级产品交售、加工、交易等的管理。 天然橡胶原产品包括原产品和初产品。原产品是指橡胶树直接产出的胶乳、胶线和凝胶块或经简单处理后的胶团、生胶片、水胶带;初级产品是指对原产品进行加工制成的各种干胶、浓缩胶乳和专用橡胶等。 第三条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橡胶园,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市、县、自治县热作技术服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橡胶技术推广、培训和橡胶林木损害的鉴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实施本条例的职责,应采取措施,加快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促进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支持保护体系,从财政、税收、金融、科技、培训、信息、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天然橡胶生产,提高天然橡胶产业水平。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天然橡胶产业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天然橡胶产业发展。 第七条主管天然橡胶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工作。 全省各族人民和外来投资者都有义务遵守本条例,有权监督和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资源区划,制定天然橡胶规划。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橡胶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产业经济结构调整。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逐年提高天然橡胶投入的总体水平。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发展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政府扶持天然橡胶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天然橡胶品种的生产和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天然橡胶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的天然橡胶良种良苗木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确定天然橡胶为我省主要农作物。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农垦垦区内的由省农垦总局负责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农垦垦区内的由省农垦总局负责核发。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下列条件: (三)种苗生产基地土地面积100亩以上,或年生产主推品种种苗100万株以上,并有占总面积10%以上主推品种的增殖苗圃; (四)具有与种苗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种子苗木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天然橡胶种苗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制度,天然橡胶种苗在调运之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和病虫害检疫。 第十六条天然橡胶种苗使用者因种苗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苗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买种苗价款、相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植胶地区乡(镇)与邻近的国营农场建立保胶护林联防组织,负责本地区天然橡胶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盗伐橡胶园林木,偷割、抢割橡胶树,偷窃、抢夺天然橡胶原产品和毁坏生产设施。 第十九条橡胶园生产经营者应做好灾害的预防工作。发生大的火害时,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抢救。 第二十条橡胶园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割胶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禁止破坏性、掠夺性割胶。 进行勘查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确需占用或征用橡胶园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进制 第二十三条橡胶园的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应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阻碍、破坏正常生产;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橡胶园林木;不得哄抢、毁坏生产设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天然橡胶科技支撑体系,支持开展天然橡胶相关科学研究,加大对天然橡胶科研机构支持力度。 推动科技创新,利用我省的科技优势,支持选育和引进抗风耐寒高产品种,加快天然橡胶品种更新换代。加强产品加工和质量检测等养分技术的攻关,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与创新,加快成果转化,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天然橡胶科技经费和胶农培训经费。 政府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科技投入,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科技、培训项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天然橡胶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政府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天然橡胶品种。推广天然橡胶品种,应当适应当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符合当地主推品种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天然橡胶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天然橡胶产业科技推广队伍,保障科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橡胶科技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橡胶产业服务。 政府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科技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彩先进的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橡胶实用技术培训,生产技能培训,提高农民橡胶园管理和单产水平。 第三十条天然橡胶原产品、初级产品交易实行自由流通原则。鼓励建立天然橡胶原产品集散交易市场和天然橡胶初级产品交易中心,保护胶农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方便交易,促进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阻碍天然橡胶原产品、初级产品生产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天然橡胶原产品在市县、地区之间正常流通。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天然橡胶初级产品加工许可管理工作。制定天然橡胶初产品加工规划,并按规划严格审批设立。 天然橡胶初产品加工许可证,由加工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垦垦区内的由省农垦总局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天然橡胶初级产品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以下条件: 第三十一条天然橡胶初级产品加工许可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例修订颁布前已建成的橡胶加工,从本条例颁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办加工许可证,逾期未补办的停止生产或撤销。 经批准设立的加工其产品质量达不到部颁标准,或者各项环保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整顿,期满一年仍未能达到标准的,吊销加工许可证和和执照。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取得天然橡胶加工许可证的加工(企业)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初级产品加工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限制橡胶原产品自由流通的;限制生产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的损害鉴定、赔偿标准和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和各级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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